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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泗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6元,减半收取93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