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虞民二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光荣与周汉根、夏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荣,周汉根,夏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虞民二初字第3401号原告:冯光荣,市下管镇芦山村桥头南向岗1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10017219。委托代理人: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汉根,市百官街道凤山路119号402室。被告:夏建兰,市百官街道凤山路119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荣与被告周汉根、夏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