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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虞民二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光荣与周汉根、夏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荣,周汉根,夏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虞民二初字第3401号原告:冯光荣,市下管镇芦山村桥头南向岗1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10017219。委托代理人: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汉根,市百官街道凤山路119号402室。被告:夏建兰,市百官街道凤山路119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荣与被告周汉根、夏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