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集法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荣,张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集法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董凤荣,女,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传荣,女,43岁,汉族,辽宁桓仁县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董凤荣与张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09)集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盖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