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诉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1号 申请人魏某诉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09)咸秦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每月归还申请人1000元至还清100000元止,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已按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