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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诉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1号 申请人魏某诉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09)咸秦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每月归还申请人1000元至还清100000元止,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现已按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