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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52)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324号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阎庆波、徐永年、阎书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27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2394.78元,已经执行8782.1元,剩余93612.6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阎庆波、徐永年、阎书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阎庆波、徐永年、阎书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阎庆波、徐永年、阎书祥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王军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唐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