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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裘滨、林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裘滨,林越,姜青,裘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3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滨,福溪街道天台山中路20号。被告:林越。被告:姜青。被告:裘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裘滨、林越、姜青、裘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