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彭大龙,总经理。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山路。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北京昕发顺通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