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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蔡××、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蔡××,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341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蔡××。被告:仇××。原告黄××为与被告蔡××、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蔡××分别于2009年6月24日和2009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约定归还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因被告仇××系被告蔡××妻子,该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被告蔡××出具的借条两份,用于证明被告蔡××分别于2009年6月24日和2009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二、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二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系合法夫妻,本案款项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事实。被告蔡××、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出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之抗辩,故此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蔡××、仇××负担。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不予执行。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江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