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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与杭州××垫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杭州××垫圈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39号原告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地址江苏省××镇××路。负责人苏××。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杭州××垫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宁××镇中国人民解放军区××部队××业××内。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杭州××垫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原告兴化市××不锈钢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