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长坪路兰溪小区南5排西5户。法定代表人胡文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李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预收)7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