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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徐宝林、王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徐宝林,王绣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宝林,龙溪乡马头山村骏马路50号。被告:王绣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宝林、王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