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甲与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蔡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蔡甲。被告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甲与被告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甲撤回对被告蔡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甲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