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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岳高与麻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岳高,麻远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武岳高,镇武村村102号。被告:麻远松,省缙云县溶江乡田洋村西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岳高与被告麻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