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岳高与麻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岳高,麻远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武岳高,镇武村村102号。被告:麻远松,省缙云县溶江乡田洋村西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岳高与被告麻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