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何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被告:何丽,镇外黄村山圹西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何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被告已还清透支款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何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