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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何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何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9号原告陈国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3组。被告何克祥,经商,建设三村8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军被告何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克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国军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王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凌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