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何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何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99号原告陈国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3组。被告何克祥,经商,建设三村8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军被告何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克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国军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王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凌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