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69号原告: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银华。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贾佳。被告: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欢慧。原告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起,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里布、尼丝纺等产品,共计货款137580.08元,被告仅支付货款63644.3元,尚余73935.78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3935.78元。被告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里布、尼丝纺等产品,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73935.78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增值税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雷克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935.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嘉善赋隆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