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6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卫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