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黎春诉万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春,万红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王黎春。委托代理人姚军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红丹。委托代理人杨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春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春诉被告万红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黎春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黎春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