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与海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海盐××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住所地:海盐县××××组。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镇××组。代表人:俞××。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与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代表人俞××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由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驳回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对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对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