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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与海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海盐××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住所地:海盐县××××组。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葛××。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镇××组。代表人:俞××。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与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代表人俞××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由海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驳回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对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对被告海盐××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160元,由原告海盐××海塘明星螺帽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