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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委托代理人:竺育祥。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翎飞。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0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