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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70号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层。法定代表人: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被告:株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楼××楼。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代理审判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