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李×。被告: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周×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业人民陪审员 谢 伟 钢人民陪审员 谢 丽 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