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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沈××,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李×。被告: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周×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业人民陪审员 谢  伟  钢人民陪审员 谢  丽  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邵银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