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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王丽霞、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王丽霞,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市区蛟池街1号。诉讼代表人:郑剑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霞,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楼山后村117号。被告: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狮桥街工贸c区8层东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严春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被告王丽霞、衢州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以被告王丽霞已履行还款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