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玉琴与周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琴,周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19号原告:杨玉琴,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310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03103922。委托代理人:吴华,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仙英,岩区院桥镇三友村下金19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琴与被告周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琴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玉琴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