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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史吉生与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吉生,陈水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史吉生。委托代理人:唐峰荣。被告:陈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吉生诉被告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