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史吉生与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吉生,陈水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史吉生。委托代理人:唐峰荣。被告:陈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吉生诉被告陈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