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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与姜××、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姜××,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虞××、金××。被告姜××。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姜××、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09年11月10日以本案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50元,共计4745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