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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被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金××。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由原告宁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虹二o0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倪     晓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