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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绍芳与王炎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芳,王炎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徐绍芳。被告:王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芳诉被告王炎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炎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芳撤回对被告王炎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徐绍芳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