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某;陕西科技经营管理专修学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9号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陕西科技经营管理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吕某。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6399.5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