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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某;陕西科技经营管理专修学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9号申请人任某。被申请人陕西科技经营管理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吕某。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6399.5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