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张×与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35-2号原告:陈××。原告:张×。俩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新区××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俩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与被告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调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62元,减半收取14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731元,由原告陈××、张×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