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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支××、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室。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被告:支××。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支××、赵××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讼费234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