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旭斌与赵富元、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斌,赵富元,赵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6号原告:李旭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委托代理人:李忠,。委托代理人:成小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赵富元,省万年县齐埠乡赵家村24号。被告:赵志强,省万年县齐埠乡赵家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斌与被告赵富元、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旭斌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