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娄××、娄××与被告绍兴××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化与绍兴××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娄××与被告绍兴××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化,绍兴××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绍兴××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甲。被告: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斗门镇。法定代表人:马乙。被告:袁××。原告娄××与被告绍兴××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娄××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95元,减半收取29647.50元,由原告娄××负担。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