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婉芳与章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婉芳,章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909号原告:赵婉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桥路**弄*号。被告:章祖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江藻镇墨城坞二村。原告赵婉芳与被告章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婉芳诉称,2007年12月7日,被告章祖明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从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的利息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章祖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抗辩证据。原告赵婉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章祖明于2007年2月5日向原告赵婉芳借款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借期半年,利息按季付清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出示,因被告章祖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07年2月5日,被告章祖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按季付息,借期为半年。被告章祖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从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的利息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有效。被告章祖明向原告赵婉芳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期半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故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可依法作缺席判决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祖明应返还原告赵婉芳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497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章祖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章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潮波审判员 胡国法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