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冠丽与黄文芹、任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冠丽,黄文芹,任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吴冠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1132842,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242号。委托代理人:牟肖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芹,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618132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1幢2单元601室。被告:任金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202003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1幢2单元601室。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冠丽与被告黄文芹、任金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3日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冠丽的委托代理人牟肖明,被告黄文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冠丽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3日,被告黄文芹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0元。借款后被告黄文芹未能归还,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黄文芹、任金春答辩称:原告起诉尚欠借款数额错误,被告黄文芹借款后已分四次归还原告96150元,尚欠原告203850元。原告吴冠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1份,证明被告黄文芹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3、台州市商业银行对账单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黄文芹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予以确认。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台州市商业银行补发回单2份,证明黄文芹已归还借款46500元的事实。本院依据两被告申请,调取了台州市商业银行存款凭条2份及银行存款查询1份,证明黄文芹已支付原告49650元的事实。原告吴冠丽质证意见: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调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两被告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黄文芹与被告任金春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3日,被告黄文芹向原告吴冠丽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吴冠丽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008年5月27日、6月9日黄文芹分别通过台州市商业银行存入原告帐户22350元、27300元,合计人民币49650元。2009年7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文芹向原告吴冠丽借款300000元,有黄文芹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借款后黄文芹分二次存入原告帐户部份应作为归还原告借款,尚欠原告借款250350元。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合理诉称,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称,借款前黄文芹分二次汇入原告帐户的46500元应作为归还本案的借款。因该行为发生在本案借贷关系形成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芹、任金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吴冠丽借款人民币25035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5元,由原告吴冠丽负担965元,由被告黄文芹、任金春负担4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9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