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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545号

方才迪与李金国、张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才迪,李金国,张方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545号

原告:方才迪,身份证号码332622197206303113,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

委托代理人:汪华良,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国,身份证号码33262219621124327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剑山村55号。

被告:张方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3103117,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406号。

原告方才迪与被告李金国、张方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才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李金国所有的车牌为浙j×××××丰田牌小轿车的过户手续。原告方才迪的委托代理人汪华良、被告李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方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方才迪起诉称,2009年5月10日,被告李金国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由被告张方清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期2个月,月息2%,事后被告李金国归还60000元人民币,尚欠440000元未还。要求被告李金国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同时按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方清负连带责任。

被告李金国答辩称:借款并非本人,借条本人所写,是帮弟弟李永金向李国海借款所写的,李永金现无力偿还,自己愿意归还这笔借款,不要张方清负连带责任。但要求分期归还。被告张方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金国由被告张方清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李金国、张方清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张方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李金国质证,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5月10日,被告李金国弟李永金因需要资金周转,由李金国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方才迪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正。(2009.7.10归还)¥500000.00元。借款人:李金国”。后被告张方清在担保人栏上签字。2009年8月3日,被告李金国归还借款6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金国向原告方才迪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后归还了60000元,尚欠原告440000元未还,有被告李金国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款被告李金国应当返还。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被告张方清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李金国答辩称,借款并非本人所借,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才迪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方清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4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45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6222元,由被告李金国负担,被告张方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90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苏顺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