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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责任公司、瑞安××××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甲、瑞安××××与李甲、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责任公司,瑞安××××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甲、瑞安××××,李甲,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李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瑞安××××责任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李甲。被告: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乙。被告:李乙。原告瑞安××××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甲、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李乙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安××××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3月19日,被告李甲以经商缺资为由,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瑞永丰某2009第009号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甲以其享有的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20%股权作为当物,向原告质押借款1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09年3月19日至2009年4月17日止;每月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0.84%、0.9%,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并采用预付方式支付;如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每日典当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由被告李甲、李乙又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并承诺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外,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被告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李乙自愿为被告李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当票后,原告向被告李甲出借当金100万元。典期届满后,被告李甲陆续办理续当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及利息,续当期限至2009年6月10日止。续当期满后,被告没有办理续当手续,也没有办理回赎手续,又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瑞永丰某2009第3-009号的典当合同及当物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告李甲偿还当金100万元,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8500元。3、被告瑞安××××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李乙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瑞安市天元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被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乙被逮捕,该借款发生在瑞安市天元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向社会集资期间,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瑞安××××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