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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351号

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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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351号

原告: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3。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代理人:朱××、董××。

被告:周××。

原告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为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公司起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至原告处购买厨房用品若干,计货款11245元。原告依约送货至被告指定的东阳市新香园大酒店后,被告出具了一份入库单,并表示会马上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却借故推托不付。另被告当时是酒店的承包人和实际经营人,入库单上验收栏后签名的杨某某是酒店的员工,同时也为被告提供财务服务。故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245元,并支自2008年5月9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未到庭答辩,但在其后本院与其接通的电话中答辩称:原告所指的货款实际是东阳市新香园大酒店所购,与其个人并无关系。当时自己是作为该酒店的采购部经理,为酒店采购该批货物,并在入库单上签字,且酒店的财务人员杨某某也一起验收签了字。事实上在购买该批货物后,酒店又多次以同样形式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总金额有三十来万,其实都是���杭州方面和原告方的何××谈好后,自己再去看看提货而已。目前东阳市新香园大酒店已注销,而原告在酒店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公告期间也未向酒店主张权利,却要求被告个人付款,肯定没有道理。原告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新香园大酒楼的入库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价值11215元货物的事实。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质证之权利。结合证据的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鑫××公司提交的入库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原告鑫××公司能否据此向被告周××主张货款,本院将在“

本院认为”部分作出认定。根据对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5月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厨房用品一批送货至东阳市新香园大酒店,该酒店财务人员杨某某与被告分别在入库单的“验收”和“审批”栏后签名。后原告未能收回货款。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入库单并非一份明确的债务凭据。从形式上看,它是新香园大酒店的一份内部单据,从内容上看,它仅载明了所购厨房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只能证明当时新香园大酒店是收到了原告价值11215元的货物并入库。原告虽主张被告为新香园大酒店的承包人和实际经营人,但被告未予认可,只提出其当时担任的是酒店采购部经理,对此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既��作为新香园大酒店的员工向原告购货,并指定货物送到该酒店进行验收入库并出具入库单的行为,系其正当履行职务行为,且当时同为酒店员工的杨某某也在入库单的“验收”栏签字,更可印证该批货物并非被告个人所购。故原告凭该入库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杭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倪   泓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