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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464号

胡小芳与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号。委托代理人陈赤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芳。

上诉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琳茹

审 判 员  王 泉

代理

审判员  邹守鸣

代理

审判员  童 超

代理

审判员  何 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