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59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被告吴显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吴显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青
代理
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
审判员 陈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诸 智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