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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09-10-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樊静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樊静民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杨家村128号。法定代表人杨满羊,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静民。委托代理人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樊静民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后,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