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09-10-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惠琴与陆亚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琴,陆亚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朱惠琴。州市环渚乡龙溪村西孤潭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40306242x。委托代理人:郦天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湖东三村31幢5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210190033。被告:陆亚海。湖州市吴兴区华丰小区华丰二社区60幢5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412120812。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琴与被告陆亚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朱惠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惠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琴撤回对陆亚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朱惠琴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