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09-10-1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李斯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赵某申请执行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9)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咸秦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86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6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