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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勤成与西安曲江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杜勤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郊雁南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智强,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勤成,西安市建委退休干部。上诉人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