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30号
原告:洪甲。
被告: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甲与被告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甲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洪甲负担。
审判员 温建兵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