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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30号

洪甲与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甲,洪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30号

原告:洪甲。

被告: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甲与被告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甲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洪甲负担。

审判员  温建兵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