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苏××。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 判 长 黄才水
审 判 员 阮 静
代理
审判员 郑风雨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