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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09号

叶××与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苏××,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被告苏××。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 判 长  黄才水

审 判 员  阮 静

代理

审判员  郑风雨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