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任××、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任××,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任××。被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任××、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因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任××、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任××、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