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44号原告:陈××。被告:吕××。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崇福镇崇德西路503号桐房字第00024328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告吕××所有的位于崇福镇崇德西路503号桐房字第××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水乔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