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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艺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华艺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53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茜。委托代理人:周信能。被告:杭州华艺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斌。委托代理人:张治。委托代理人:吴燕。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方明。委托代理人:周斌照。委托代理人:金宇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艺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华艺龙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精忠商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3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11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绍兴县方泰缝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