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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民瓯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民瓯商初字第34号原告:朱××。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