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民瓯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民瓯商初字第34号原告:朱××。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贤升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若 更多数据: